遗嘱及相关文件的披露规则

订立遗嘱是一件重大而私密的工作,需要向律师披露资产和家庭关系的很多细节。通常客户会有疑虑,不愿意披露过多,但律师必须了解必要的信息,才能为客户做出更好的遗产规划。律师所了解到的信息,大部分都是作为订立遗嘱的背景信息,并不会写入遗嘱。起草遗嘱期间律师跟客户的交流信息和其他准备文件,都受到律师保密特权的保护,不得随意披露。以下是基本的披露规则: 

1. 遗嘱:遗嘱一般只向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披露,但受益人分为两类:一类是特定遗产收益人,可以获得特定的遗产,比如固定数目的现金或指定的财产;另一类是剩余遗产受益人(residuary beneficiary),可以获得除去特定遗产、债务之后的所有遗产。依据法律,对第一类受益人,只需提供与其所获遗产相关的部分,无需向其披露遗嘱的其他内容。对第二类受益人,则需要提供完整的遗嘱。 

从减少诉讼风险的角度考虑,一般律师会建议遗嘱执行人向所有索要遗嘱的家庭成员提供完整的遗嘱。因为如果拒绝提供,这些家庭成员极有可能以遗嘱的真实性存疑或其他理由,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强制披露,这样反而增加了遗嘱的执行成本,倒不如事先披露,减少争议。 

2. 遗嘱草稿:有时在客户准备订立新遗嘱但尚未签字之前,不幸发生意外或者疾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去世,这时一般会认定为没有正式的遗嘱,按照无遗嘱的方式处理遗产。法院对此类案件会根据不同的事实进行分析。如有证据确认当事人已经确认遗嘱草稿的所有内容,只是没有来得及签字,法院有可能将这份遗嘱草稿认定为当事人的遗嘱。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法院不会轻易将之认定为当事人的遗嘱。 

3. 草拟遗嘱的准备文件、律师工作笔记和律师报告:一般这些文件都属于律师和客户之间的保密信息,任何第三方都无权要求披露。有经验的律师会在与当事人的服务合同中写明是否允许律师披露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文件,以协助处理将来可能发生的遗产诉讼。有法院判决确认,如果对遗嘱的真实意思存在争议,可以要求律师出具有关信息和文件,以证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这属于律师保密特权的例外之一,被称为“遗嘱例外原则。”这也是请律师起草遗嘱的优势之一,律师可以为当事人保存订立遗嘱的背景信息,以避免或减少对遗嘱内容的争议和曲解。有经验的律师,会将这些背景信息记录在律师报告中,以备将来之需。

声明

1.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2. 本文版权属于Zeng Law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所有,未经授权不得复印、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或发表,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Previous
Previous

安省婚姻关系变化对遗嘱效力的影响

Next
Next

购买新独立屋请及时登记购房合同